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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函

达市府办函〔2025〕48号

达市环〔2009〕号 签发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省级驻达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函》(川办函〔2025〕3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并对外公开。

一、新增行政许可事项1项

新增“古树名木移植审批”,由市林业局主管,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承办)实施。

二、调整实施机关2项

将“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均调整为“国家外汇局四川省分局”。

三、删除行政许可事项1项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改情况,删除市公安局主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附件: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

办公室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目录

一、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实施依据

备注

1

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市林业局

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承办)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5年第5号)

二、实施机关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国家外汇局

四川省分局

国家外汇局

四川省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原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市(州)分局、县域派出机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2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四川省分局

国家外汇局

四川省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

原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市(州)分局、县域派出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

三、删除的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有关规定,删除该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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