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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局长:
您好!
本人是一名达州市通川区正在装修的业主,于2021年7月29日与达州安乐窝-梦居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167000元,并于2022年1月9日正式开工装修。期间,断断续续进行施工,前后共计交付装修工程款10万余元。截至2022年5月19日,该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催促我交钱,5月19日我交付25050元;6月4日我交付36790元,总计金额61790元,然而该装修公司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施工,同时我的家里存在装修质量问题。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条 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该装修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目前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婚房装修遥遥无期,我不知道该如何维护我这群众权益不受侵犯,希望局长给予帮助和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