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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的规定,(达州市金科集美天宸)小区内住宅,除17#楼、18#楼为多层,2#楼、3#楼、4#楼、19#楼为中高层以外均为高层住宅。(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利用其前期物业管理的独占地位,对该小区内同是高层住宅的部分业主以‘洋房’为噱头,拘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对‘洋房’业主以高于本市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1.8元/每平米/每月的价格(即按照2.3元/每平米/每月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以构成违法行为。
望贵部门介入调查,责令整改。 |